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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3101民初155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张圣龙、田宏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吉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圣龙,田宏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3101民初1558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顾勤丽,女,1978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吉首市南吉新路**号。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涛,湖南四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张圣龙,男,1979年8月28日出生,住吉首市。被申请人:田宏成,男,1972年8月2日出生,住吉首市。申请人顾勤丽与被申请人张圣龙、田宏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3日作出(2016)湘3101民初1558号民事裁定,冻结张圣龙、田宏成的银行存款25万元或其他25万元个人资产。顾勤丽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顾勤丽已撤回对张圣龙、田宏成的起诉,顾勤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张圣龙、田宏成银行存款25万元或其他25万元个人资产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王维国人民陪审员  孙 彤人民陪审员  龙菊英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代理书记员  邹易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