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502执19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8-09-12
案件名称
王永祥与雍占安、刘升录等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卫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永祥,雍占安,刘升录,刘宏磊,张学明,张自军,张学诚,张学琴,陈梅玲,吴永兵,雍正江,马福明,焦清卫,焦清玉,张银忠,焦兴业,焦兴荣,许宗林,任万国,陆存国,徐天明,陈俊,赵世平,黄保国,张斌,魏国鱼,中卫市东昇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p t ” > 执 行 裁 定 书(2017)宁0502执1954号申请执行人:王永祥,男,生于1971年1月27日,汉族,宁夏中卫市人,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申请执行人:雍占安,男,生于1967年6月29日,汉族,宁夏中卫市人,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申请执行人:刘升录,男,生于1967年11月26日,汉族,宁夏中卫市人,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申请执行人:刘宏磊,男,生于1989年11月6日,汉族,宁夏中卫市人,住宁夏回���自治区中卫市。申请执行人:张学明,男,生于1983年8月7日,汉族,宁夏中卫市人,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申请执行人:张自军,男,生于1971年2月16日,汉族,宁夏中卫市人,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申请执行人:张学诚,男,生于1980年8月2日,汉族,宁夏中卫市人,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申请执行人:张学琴,女,生于1972年12月26日,汉族,宁夏中卫市人,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申请执行人:陈梅玲,女,生于1969年8月7日,汉族,宁夏中卫市人,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申请执行人:吴永兵,男,生于1981年10月2日,汉族,宁夏中卫市人,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申请执行人:雍正江,男,生于1982年10月20日,汉族,宁夏中卫市人,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申请执行人:马福明,男,生于1981年1月20日,汉族,宁夏中卫市人,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申请执行人:焦清卫,男,生于1969年8月17日,汉族,宁夏中卫市人,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申请执行人:焦清玉,男,生于1965年8月16日,汉族,宁夏中卫市人,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申请执行人:张银忠,男,生于1962年8月29日,汉族,宁夏中卫市人,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申��执行人:焦兴业,男,生于1962年12月4日,汉族,宁夏中卫市人,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申请执行人:焦兴荣,男,生于1966年6月6日,汉族,宁夏中卫市人,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申请执行人:许宗林,男,生于1963年12月30日,汉族,宁夏中卫市人,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申请执行人:任万国,男,生于1971年1月15日,汉族,宁夏中卫市人,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申请执行人:陆存国,男,生于1979年11月23日,汉族,宁夏中卫市人,住宁夏回族自治中卫市。申请执行人:徐天明,男,生于1978年6月14日,汉族,宁夏中卫市人,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申请执行人:陈俊,男,生于1971年8月7日,汉族,宁夏中卫市人,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申请执行人:赵世平,男,��于1967年9月19日,甘肃省庄浪县人,住甘肃省庄浪县。申请执行人:黄保国,男,生于1968年3月9日,汉族,宁夏中卫市人,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申请执行人:张斌,男,生于1994年1月17日,汉族,宁夏中卫市人,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被执行人:魏国鱼,男,生于1973年9月26日,汉族,甘肃省庄浪县人,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被执行人:中卫市东昇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文昌镇东关村村部四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姬佳青,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永祥、雍占安等25人与被执行人魏国鱼、中卫市东昇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已受偿50000元,未受偿14.3445万元,执行费2802元未缴纳。经向各金融机构、中卫市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中卫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存款、房屋、车辆等可供执行财产登记信息。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因案件执行期满,经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杨奎力审判员苟飞飞审判员安治超二○一八年八月七日书记员韩雪玲本案适用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