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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9民初646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穆瑞珠与张鹏杨伟俊等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穆瑞珠,杨凯波,杨伟俊,张鹏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9民初6469号原告:穆瑞珠,男,1972年7月1日生,汉族,户籍地重庆市北碚区,现住重庆市北碚区。被告:杨凯波,女,1972年12月22日生,汉族,户籍地重庆市北碚区,现住重庆市北碚区。被告:杨伟俊,男,1981年12月15日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旭珍,女,1983年2月21日生,汉族,户籍地河北省石家庄市,现住重庆市北碚区。被告:张鹏,男,1975年8月12日生,汉族,住海南省临高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穆瑞珠诉被告杨凯波、杨伟俊、张鹏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穆瑞珠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穆瑞珠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穆瑞珠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被告杨伟俊负担。审判员  贾宇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左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