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325民初210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李正群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充县支行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正群,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充县支行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西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325民初2100号原告:李正群,女,汉族,生于1953年3月2日,住四川省南充市。被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充县支行,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负责人:张家隆,行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正群与被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充县支行不当得利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李正群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正群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正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0元,由原告李正群负担。审判员 张彦红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李 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