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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26民初12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天津大林电子有限公司与德州广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大林电子有限公司,德州广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6民初1224号原告:天津大林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法定代表人:李颖,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兴国,平原龙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德州广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原县龙门经济开发区东区。法定代表人:甄长江,经理。原告天津大林电子有限公司诉被告德州广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适宜简易程序,于2017年7月27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于2017年7月27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天津大林电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725元,减半收取计862.5元.审判长 姜 明审判员 芦 峰审判员 王曰岗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张红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