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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06行审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安阳市龙安区国土资源局、崔海操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安阳市龙安区国土资源局,崔海操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0506行审13号申请执行人安阳市龙安区国土资源局,地址:安阳市安彩大道西段路南。组织机构代码证:00559899-6。法定代表人黄正朴,安阳市龙安区国土资源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徐文兵,男,安阳市龙安区国土资源局监察队队长。被执行人崔海操,男,1980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龙安区。申请执行人安阳市龙安区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龙国土资监(2016)69号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查明,2016年12月1日,安阳市龙安区国土资源局对崔海操占地一案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崔海操在未办理合法用地手续的情况下,占用东风乡郭潘流村集体土地圈院建钢结构加工厂,占地面积3341.8平方米(合5.01亩),经地类鉴定为耕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6年12月30日,安阳市龙安区国土资源局作出龙国土资监(2016)69号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崔海操非法占用的耕地3341.8平方米处以每平方米15元,共计50127元罚款。同日,向崔海操送达了该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崔海操没有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也未自觉履行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所确定的义务。2017年7月3日,安阳市龙安区国土资源局又向崔海操送达了龙国土资强催字(2017)第30号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但崔海操在催告书规定的期限内仍未履行缴纳罚款的义务。为此,安阳市龙安区国土资源局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罚款50127元。本院认为,安阳市龙安区国土资源局作出的龙国土资监(2016)69号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应予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安阳市龙安区国土资源局作出的龙国土资监(2016)69号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周玉鑫审 判 员  朱靖文代理审判员  王金斌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代理书记员  李 懂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