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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7民初67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陈大国与皮华银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大国,皮华银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7民初6727号原告:陈大国,男,汉族,1973年1月6日生,住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被告:皮华银,男,汉族,1963年8月28日生,住重庆市垫江县。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陈大国诉被告皮华银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陈大国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出庭应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陈大国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陈大国负担。审 判 长  钱 涛人民陪审员  王明华人民陪审员  杭 静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余 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