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7民初67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陈大国与皮华银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大国,皮华银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7民初6727号原告:陈大国,男,汉族,1973年1月6日生,住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被告:皮华银,男,汉族,1963年8月28日生,住重庆市垫江县。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陈大国诉被告皮华银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陈大国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出庭应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陈大国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陈大国负担。审 判 长 钱 涛人民陪审员 王明华人民陪审员 杭 静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余 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