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27民初201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陈鹏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鹏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7民初2011号之二解除保全申请人:衡水鑫驰管业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长胜。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吉鹏。被申请人:陈鹏。申请人衡水鑫驰管业制造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陈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日作出(2017)冀1127民初2011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陈鹏名下的银行存款7万元予以冻结,或对其名下的房产、土地、车辆予以查封。景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陈鹏名下银行存款的冻结。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陈鹏名下���行存款的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宁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吴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