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823民初18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丘友山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倪闻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丘友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倪闻华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23民初1891号原告:丘友山男,1964年8月7日出生,汉族,经商,住上杭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体育路27号。负责人:徐斌,总经理。被告:倪闻华男,1968年5月26日生,汉族,驾驶员,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原告丘友山与被告倪闻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7日立案后。丘友山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丘友山以经法官做工作,被告倪闻华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三方达成调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丘友山撤诉。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由丘友山负担。审 判 员 温云球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代理书记员 刘 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