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21民初5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原告冯某与谭某某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谭某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延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21民初552号原告:冯某,女,1962年6月17日出生,汉族.被告:谭某某,女,1961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原告冯某与被告谭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9日立案。原告冯某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已自行协商解决纠纷,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合法权益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某撤诉。案件受理费958元,减半收取计479元,由原告冯某负担。审判员 宋 洁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冯亚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