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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726财保1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新乡市建筑有限公司与河南华之源有限延津分公司、河南华之源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新乡市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河南华之源置业有限公司延津分公司,河南华之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26财保137号申请人新乡市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被申请人河南华之源置业有限公司延津分公司被申请人河南华之源有限公司申请人新乡市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对两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260万元予以冻结或冻结查封其他同等价值财产。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可能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河南华之源有限公司延津分公司、河南华之源有限公司的公司银行存款1260万元予以冻结或冻结查封其他同等价值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张长春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张国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