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91执36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黄成权、蔡祖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成权,蔡祖柏,陈丁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791执360号申请人黄成权,女,汉族,1971年2月18日生,住赣州市南康区。被执行人蔡祖柏,男,汉族,1968年10月12日生,住赣州蓉江新区。被执行人陈丁英,女,汉族,1967年10月25日生,住址同上,系被执行人蔡祖柏之妻。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黄成权与被执行人蔡祖柏、陈丁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赣0791民初375号民事调解书,向其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主动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蔡祖柏、陈丁英共同所有的位于××镇××道××号的房产,产权证号为:康房字第××××、××××号(查封期间允许被执行人继续使用上述被查封房产,但不得故意损坏、转移、抵押等)。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凌慧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代理书记员 肖祖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