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785执15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8-02-07
案件名称
恩平市人民法院与胡金言执行裁定书
法院
恩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恩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恩平市人民法院,胡金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恩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785执159号申请执行人:恩平市人民法院。被执行人:胡金言,男。被执行人胡金言犯贩卖毒品罪一案,恩平市人民法院作出(2015)江恩法刑初字第249号刑事判决书。依照上述判决,被执行人胡金言应缴纳罚金1000元。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该情形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 光 照审判员 梁 群 锋审判员 梁铭二0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郑 巧 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