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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221执25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韦景东、李嘉宁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221执258号申请执行人韦景东,男,1971年5月14日出生,壮族,住南丹县,被执行人李嘉宁,女,1987年4月11日出生,壮族,住南丹县,被执行人王东生,男,1988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南丹县,申请执行人韦景东与被执行人李嘉宁、王东生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6日作出的(2016)桂1221民初84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两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李嘉宁、王东生共同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12000元及利息720元,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600元,且承担案件受理费118元、申请执行费91元。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予以立案执行,立案号为:(2017)桂1221执258号。本院在执行本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韦景东以其与被执行人李嘉宁、王东生已自行达成还款协议为由,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提出的撤回强制执行申请,并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亦未侵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桂1221执258号案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小波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陆 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