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02刑初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高文平、孙红星、文海燕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文平,孙红星,文海燕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502刑初25号公诉机关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高文平,男,1966年2月21日出生。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7月30日被安阳市公安局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日被安阳市公安局新区分局逮捕。辩护人王闯洲,河南衡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孙红星,男,1979年7月10日出生。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7月30日被安阳市公安局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日被安阳市公安局新区分局逮捕。辩护人庞兆超,河南中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文海燕,女,1981年1月23日出生。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7月30日被安阳市公安局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日被安阳市公安局新区分局逮捕。辩护人李小立,河南新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以安文检公诉二刑诉[201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文平、文海燕、孙红星犯诈骗罪,于2017年1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2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栓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文平及其辩护人王闯洲、被告人文海燕及其辩护人李小立、被告人孙红星及其辩护人庞兆超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7月下旬,被告人高文平、文海燕、孙红星伙同梁某某(另案处理)、马某(另案处理)等人共谋实施诈骗,由孙红星等人购买作案用的虚假中奖信息宣传页、电话卡、手机、银行卡、被害人信息后,由高文平向全国不特定的区域邮发“养生堂”虚假的中奖信息宣传页进行诈骗,宣传页上设有刮奖区,每张宣传页上都“设置”为中二等奖100万,诱惑被害人通过宣传页上印有的兑奖热线和公证热线联系,文海燕等人谎称被害人中奖,以领取奖金需要缴纳手续费、保证金等费用为由骗取被害人温某人民币4万元。对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同时提供了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述、书证、物证、电子数据等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高文平、文海燕、孙红星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予以惩处。被告人高文平辩称其只负责向外邮发中奖信息宣传页,梁某某负责买电话卡、接打电话等,骗到钱二人平分,在犯罪中所起作用较小。被告人高文平的辩护人认为高文平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较小,被告人高文平诈骗数额较大而非巨大,案发后已取得被害人谅解,同案人梁某某已退出赃款,应予从轻处罚。被告人孙红星辩称其虽知道梁某某购买电话卡是用来搞诈骗,但其不认识被告人高文平、文海燕,也没有与他二人共谋诈骗。被告人孙红星的辩护人认为孙红星没有与他人共谋实施诈骗的意思联络,被告人高文平、文海燕均供述称与孙红星并不认识,指控孙红星伙同他人共谋诈骗的证据不足;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孙红星诈骗数额巨大不当,应为数额较大;孙红星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应当认定为从犯。被告人文海燕辩称其没有接到过被害人温某的电话,没有参与诈骗温某。被告人文海燕的辩护人认为指控文海燕诈骗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认定;本案犯罪数额应当认定为较大,而非数额巨大。经审理查明,2016年7月下旬,被告人高文平伙同梁某某(另案处理)、马某(另案处理)等人实施诈骗。梁某某从被告人孙红星处购买作案用电话卡,并购买手机、银行卡,高文平向全国不特定的区域邮发“养生堂”虚假的中奖信息宣传页。宣传页上设有刮奖区,奖项均“设置”为中二等奖金额100万,以此诱惑他人通过宣传页上的兑奖热线和公证热线与被告人高文平、文海燕及梁某某联系。三被告人接到电话后便谎称对方中奖,以领取奖金需要缴纳手续费、保证金的名义骗取对方向指定账户汇款或转款,梁某某再安排马某找他人套现,取得赃款。2016年7月28日三被告人伙同梁某某采取上述方法骗取被害人温某人民币4万元。案发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高文平、文海燕、孙红星住处,查获“养生堂”宣传页、九江市邮政局条码、手机、他人名下银行卡等作案工具。另查明,案发后同案人梁某某退出赃款4万元,已发还被害人温某。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一)被告人高文平的供述与辩解:其与梁某某合伙各投资一半,将印有“养生堂”周年店庆的虚假中奖宣传页通过中国邮政从江西省九江市向全国各地邮寄,骗到钱二人平分。其向外邮寄一次2000封左右,使用2000个左右的条码。接打电话用的电话卡是梁某某从“红儿”(孙红星)处购买,也是梁某某找人在其位于安阳市永明路永泰苑的家中接电话,接电话的工人都是女的,其不认识。2016年7月28日骗取4万元钱。(二)被告人孙红星的供述与辩解:其向外卖出的电话卡是其从网上通过一个叫“赖惠添”人购买,进价是400元至450元,然后以450元至500元卖给他人。电话卡不需要开卡人信息,每套是两张卡,其中联通号码跟一个固定电话绑定,拨打固定电话通过来电转接到手机卡上,还绑定一个电信号码给固定电话及联通号码充费,电信号码、固定号码归属地均是北京。梁某某、高文平从其处购买这些电话卡就是为了搞电信诈骗,其只是在2016年7月中旬卖给他二人两套电话卡,没有参与实施诈骗。(三)被告人文海燕的供述与辩解:梁某某与王某系夫妻关系。梁某某与高文平通过向外邮寄“养生堂”中奖单,实施诈骗。每张中奖单上印有“公证电话”、“兑奖电话”,梁某某、王某接到兑奖电话后,便谎称对方中奖,然后将公证电话号码告诉对方,由其来接公证电话再以收取公证费的名义骗取他人钱财。其于2016年4月28日下午来到梁某某家中,用梁某某提供的手机接“公证”电话,工作有五天共接到六七个电话。2016年4月30日骗取3万元钱,梁某某支付其报酬每日100元钱。(四)同案人梁某某的供述:其与高文平通过向外邮寄“养生堂”虚假中奖宣传页,实施诈骗。宣传页上的奖项均“设置”为中二等奖金额100万,并印有“公证专线”、“兑奖专线”,这些电话号码都是其买来的。高文平负责印刷宣传页并向外邮寄,还接听“公证专线”电话。其负责接听“兑奖专线”电话,骗到钱后安排马某去找“永只”套现,还购买搞诈骗用的银行卡、手机卡、手机等。接电话的除了其与高文平还有文海燕,地点在高文平家及其家中。公安机关从其家中查获的手机都是用来接听电话,手机背面贴有“兑”字,代表“兑奖热线”电话号码,贴有“公”、“公证”字样代表“公证热线”电话号码,都加了区号,印在字片上第一行;第二行是电信手机号码,用来缴费;第三行是这张电话卡的真实号码即联通手机号,当有人拨打“公证热线”、“兑奖热线”时,就通过来电转接的方式转到相应的联通手机卡上。其与高文平最后一次骗到钱是在2016年7月28日,高文平称上午“上了”1万元,下午又“上了”3万元。其与高文平合伙搞诈骗,也跟苗某某(苗某甲)合伙诈骗。二、被害人温某的陈述:2016年7月26日其收到一封邮件是一张“养生堂”宣传页,刮开中奖栏显示其中二等奖,奖金100万元。其拨打宣传页上的公证专线号码“010-59346275”,接电话的人自称是北京公证处工作人员名叫“王某甲”,“王某甲”称其已中奖需要通过工商银行汇款1万元,才能将100万元奖金汇过来。7月28日上午其向对方提供的开户名是“郑某某”尾号“9712”的工商银行账户汇款1万元,随后对方又让其交纳3万元征集税,其再次汇款3万元后被告知仍需再汇款,其发觉被骗,此时对方电话已经打不通。次日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三、证人证言(一)证人马某的证言:其帮助梁某某将诈骗得来的钱套现。梁某某将银行卡交给其,其再联系“肖某甲”刷卡套现,“肖某甲”每刷1万元钱抽取500元钱。2016年7月28日套现3.8万元钱,“肖某甲”抽利2千元钱。(二)证人王某的证言:其与梁某某系夫妻关系。梁某某实施电信诈骗,其与文海燕负责接电话。文海燕多数时候接“公证电话”,在其家中或者是她自己家,或是别的地方。2016年7月28日前后,文海燕在安阳市区接过电话,当时好像接的是“公证电话”,当天梁某某骗取4万元钱。(三)证人肖某的证言:梁某某与马某合伙诈骗,其用POS机帮马某将骗来的钱刷卡套现。2016年7月底的一天,马某给其一套银行卡,包括工商、农行、邮政储蓄、建行、农商这五家银行,银行开户名都是“郑某某”,其从工商银行上共刷取4万元,扣款2千元,给马某3.8万元。这些银行卡现在都找不到了。(四)证人安某的证言:孙红星卖出的实施诈骗用电话卡号码归属地是北京,印刷宣传页的人都是让孙红星直接把电话号码告诉其,再印到宣传页上。2014年开始,孙红星就让其印刷过“养生堂”虚假中奖宣传页,2016年六七月份的时候孙红星来印过两三回大约五万份,孙红星印制这些宣传页是搞诈骗。四、证人马某对肖某、证人安某对孙红星的辨认笔录。五、安阳市公安局高新分局调取开户名“郑某某”、尾号“9712”中国工商银行牡丹灵通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证实2016年7月28日收到温某转款1万元、3万元,当日在安阳被消费取走。六、搜查笔录、搜查物品照片、截图及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证实公安机关从高文平、马某家中搜出作案用虚假信息宣传页(宣传页上印有公证专线“010-59346275”、兑奖专线“010-57194961”)、空白信封、挂号信条码、银行卡、手机等物品;从高文平家搜出的“账本”上记载有开户名为“郑某某”的工商、农行、邮政储蓄、建行、农商五家银行账户信息及被害人温某的相关信息;从梁某某家扣押的电脑中个人信息文件截图其中包含有被害人温某信息。七、被害人温某提供的信封(背面记载诈骗方所留号码、“郑某某”尾号“9712”工商银行账号),工商银行汇款凭条,“养生堂”宣传页(宣传页上印有公正专线“010-59346275”、兑奖专线“010-57194961”),与温某陈述能相印证。八、被告人高文平辩护人提供的同案犯梁某某刑事判决书,证实梁某某已退出赃款4万元,发还被害人温某;辩护人提供的和解协议书、谅解书,证实案发后已取得被害人温某谅解。九、被告人高文平、孙红星、文海燕户籍证明。以上所有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文平、孙红星、文海燕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三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根据在案证据,被告人孙红星明知梁某某等人通过电信诈骗的手段骗取他人钱财,而提供作案用电话卡,应当认定为诈骗罪共犯,被告人孙红星辩护人认为指控孙红星共谋实施诈骗证据不足的意见,不予采纳。关于被告人文海燕及其辩护人提出的文海燕没有参与诈骗被害人温某的意见,经查,本案系利用电信技术手段针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文海燕冒充公证人员接电话系电信诈骗犯罪中一个环节,应当为整个犯罪行为后果承担责任,且根据同案犯梁某某供述和证人王某的证言,能够证实文海燕直接参与诈骗温某的事实,故辩护人的该项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高文平、孙红星、文海燕在共同犯罪中分工不同,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被告人孙红星辩护人认为其系从犯的意见不予采纳。关于三被告人的辩护人均提出,本案犯罪数额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而非数额巨大的意见,经查,三被告人邮寄虚假中奖宣传单,通过拨打电话,指示转账等隐蔽性、技术性手段实施诈骗活动,其行为性质属于电信诈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本案诈骗数额已超过数额巨大3万元,属其他严重情节,应当以数额巨大对三被告人定罪处罚。故三被告人辩护人的相关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根据三被告人犯罪行为的性质、认罪、悔罪态度、社会危害程度及案发后同案人梁某某已退出赃款的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高文平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7月30日起至2019年7月29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二、被告人孙红星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7月30日起至2019年7月29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三、被告人文海燕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7月30日起至2019年7月29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四、已扣押在案的银行卡、手机、邮政局条码、虚假宣传页作案工具予以没收,其他物品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廷印审 判 员 和晓璞审 判 员 高 倩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代理书记员 吴 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