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404民初40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8-09-25
案件名称
4051孙芳与钟楼区南大街君福保健按摩服务部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04民初4051号原告:孙芳,女,汉族,住本市钟楼区。被告:钟楼区南大街君福保健按摩服务部,住所地本市钟楼区。原告孙芳与被告钟楼区南大街君福保健按摩服务部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的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故原告的撤诉请求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芳的撤诉申请。案件受理费140元,由原告孙芳负担。审判员 钱慧南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杨 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