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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403执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占亚斌、冯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九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占亚斌,冯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403执27号申请执行人占亚斌,女,1978年6月18日出生,住都昌县。被执行人冯华,男,1973年10月8日出生,住九江市浔阳区。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执行占亚斌申请冯华民间借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0403民初911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冯华应支付申请人占亚斌案款803000.0元,承担执行费10430.0元。现因被执行人冯华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赣0403执2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余 斌审判员 焦 军审判员 蔡振霄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汪 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