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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13民初398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王志春与于纪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志春,于纪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13民初3988号原告:王志春,男,1953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金州区。被告:于纪章,男,1958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金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志春诉被告于纪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因被告要求庭外和解而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作出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志春撤回对被告于纪章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由原告王志春负担。审判员  赵利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刘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