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13民初398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王志春与于纪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志春,于纪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13民初3988号原告:王志春,男,1953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金州区。被告:于纪章,男,1958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金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志春诉被告于纪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因被告要求庭外和解而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作出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志春撤回对被告于纪章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由原告王志春负担。审判员 赵利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刘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