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7执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来丽萍与谢岭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社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社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来丽萍,谢岭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27执91号申请执行人:来丽萍,女,汉族,1979年9月23日出生。被执行人:谢岭,男,汉族,1978年3月12日出生。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来丽萍与被执行人谢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申请人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詹兴合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史艳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