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01民初184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8-01-02
案件名称
张某1与张2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1,张2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01民初18431号原告:张某1,女,1969年5月20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鹤岗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路遥,上海慕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嵘,上海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2,男,1964年10月1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原告张某1与被告张2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原告张某1诉称,原、被告于2004年登记结婚,因夫妻感情破裂,双方于2016年5月24日签署《自愿离婚协议书》,在民政局领取离婚证。该协议约定位于上海市闵行区盐铁塘路XXX弄XXX号XXX室的房产(以下简称系争房产),被告放弃所有权,系争房屋产权及居住权归原告及女儿所有。原告给付被告人民币654,000元,分两次给付。2016年5月27日,原告依协议约定向被告转账人民币354,000元,被告出具收条。双方离婚至今一年有余,原告多次催促被告履行义务并收款,被告均不配合。故,起诉要求系争房产归原告所有,被告配合办理房屋产权证,被告搬离系争房产。经本院审查认为,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系争房产位于上海市闵行区盐铁塘路XXX弄XXX号XXX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员 李红云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黄 凯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