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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民申159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哈尔滨市阿城区公路管理总段与黑龙江省阿松公路管理有限公司、杨景章、吴秀珍、刘喜春、 刘喜秋、哈尔滨市阿城区交通运输局生命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哈尔滨市阿城区公路管理总段,黑龙江省阿松公路管理有限公司,杨景章,吴秀珍,刘喜春,刘喜秋,哈尔滨市阿城区交通运输局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民申159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哈尔滨市阿城区公路管理总段,住所地哈尔滨市阿城区牌路大街***号。法定代表人:孙立芳,该段段长。委托代理人:田庆,黑龙江金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黑龙江省阿松公路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龙顺街26号。法定代表人:赵东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春植,黑龙江蓝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杨景章,男,1927年4月20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吴秀珍,女,1935年4月16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刘喜春,男,1980年3月21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刘喜秋,女,1984年4月6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哈尔滨市阿城区交通运输局,住所地哈尔滨市阿城区牌路大街641号。法定代表人:王森,该局局长。再审申请人哈尔滨市阿城区公路管理总段与被申请人黑龙江省阿松公路管理有限公司、杨景章、吴秀珍、刘喜春、刘喜秋、哈尔滨市阿城区交通运输局生命权纠纷一案,不服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黑01民终字第10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哈尔滨市阿城区公路管理总段申请再审称:(一)原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致使认定事实存在错误。(二)原审判决认定再审申请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相应责任的判定完全违背法律规定,最终导致适用法律错误。本院经审查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安全保障义务是公共场所或者公共设施管理人的一种法定义务,安全保障义务人既要保障其管理的场所或者设施的安全性,也要对在场所内活动或使用设施的人进行必要的警告、指示说明、通知及提供必要的帮助,以预防侵害的发生。就本案而言,二审法院依据杨淑清坠亡原因的解剖鉴定结论,且各方当事人对该鉴定意见均无异议的情况下,认定哈尔滨阿城区公路管理总段作为公路管理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与杨淑清坠亡之间有一定的因果关系,有事实及法律依据。综上,哈尔滨阿城区公路管理总段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哈尔滨市阿城区公路管理总段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刘生亮审判员  娄威巍审判员  冯 涛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余 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