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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03执30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杨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某某,杨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03执308号申请执行人:陈某某,男,汉族,住杨陵区某某村。被执行人:杨某某,男,汉族,住杨陵区五泉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某某与被执行人杨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杨某某应支付申请执行人陈某某剩余医疗费、伙食补助费共计34362.19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案件鉴定费4035元及执行费41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陈某某以双方当事人已私下达成执行和解且已履行为由,请求撤销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本案依法做执行结案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403民初95号���事判决书主文第二项内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贾建鹏审判员  张艳萍审判员  曹亚琦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赵奔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