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102刑初3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朱元涛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元涛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102刑初318号公诉机关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朱元涛,男,1969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无业,住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17年3月28日被漯河市公安局阴阳赵分局取保候审,于2017年7月4日被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检察院以漯源检诉刑诉(2017)1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元涛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段金琳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元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3月23日14时5分,被告人朱元涛超载驾驶其车牌号为豫L×××××号少林牌中型普通客车沿漯河市阴阳赵坡大路由北向南行驶至阴阳赵镇阴东村南村口处时被执勤巡逻民警当场查获。经查,被告人朱元涛所驾驶的中型普通客车核定载人数为19人,实际载人32人,超员13人。达到了法律规定的超员标准。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朱元涛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请求本院依法判处。上述事实,被告人朱元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自愿认罪,并有被告人基本身份信息、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证人朱某的证言、驾驶证及机动车行驶证信息查询单、被告人朱元涛的供述、视听资料等证据予以证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朱元涛从事旅客运输,驾驶中型客车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朱元涛当庭自愿认罪,归案后确有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并依法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三项、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朱元涛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宣告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十五份。审判员 陈 晓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李文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