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182执27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钟大松与付维、李操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彭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钟大松,付维,李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82执278号申请执行人:钟大松,男,1959年2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彭州市被执行人:付维,男,1983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彭州市。被执行人:李操,女,1987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彭州市。本院在执行钟大松与付维、李操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帐户、车辆、房地产、工商信息等进行了查询,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李操在成都农商银行彭州石化城支行账户6230880020019215433上的存款4016.07元,查封被执行人付维名下川A86X**北京现代牌小汽车以辆,查明被执行人现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职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次申请执行的标的为13063元,已执行金额4000元,未执行金额为9063元。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胥道全审 判 员  胡 剑人民陪审员  杨 攀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杨宁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