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民终7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陈勇与彭幼忠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勇,彭幼忠,陶修品,陈敏
案由
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民终75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勇,男,1972年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彭幼忠,男,1964年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第三人:陶修品,男,1957年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第三人:陈敏,女,1962年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上诉人陈勇因与被上诉人彭幼忠、第三人陶修品、陈敏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徐州中院)(2015)徐民初字第001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查明,徐州中院收到上诉人陈勇的上诉状后,已向其发出《催缴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要求其于收到通知7日内预交上诉费,上诉人陈勇未按期交纳上诉费。本院认为,上诉人陈勇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应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陈勇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赵建华审判员 苏 峰审判员 唐志容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杜 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