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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3民初42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孔远波与鲁丹丹、王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远波,鲁丹丹,王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3民初4235号原告:孔远波,男,1994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东敏,浙江德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晓芳,浙江德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鲁丹丹,女,1984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被告:王建,男,1984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秦爱花,女,1959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系被告王建之岳母。本院受理原告孔远波诉被告鲁丹丹、王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鲁丹丹、王建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孔远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孔远波撤回对被告鲁丹丹、王建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04元,由原告孔远波减半负担302元。审 判 员 周培芳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代书记员 孟吉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