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725民初240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兰明超与朱某、孟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原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原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兰明超,朱某,孟某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25民初2405号原告:兰明超,男,汉族。被告:朱某。法定代理人:朱小双(又名朱荣喜),男,50岁,汉族,住原阳县;系朱某之父。被告孟某。法定代理人:孟季安(又名孟伟安),男,50岁,汉族,住原阳县;系孟某之父。本院在审理原告兰明超与被告朱某、孟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兰明超撤回对被告朱某、孟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525元,减半收取76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娄季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赵建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