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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5民初109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河南金豫贰号企业管理中心与河南中锦观置业有限公司、程自刚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金豫贰号企业管理中心,河南中锦观置业有限公司,程自刚,许卫东,李贞珠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5民初10944号原告河南金豫贰号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执行事务合伙人王平安。委托代理人赵建,河南惠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中锦观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程自刚。被告程自刚。被告许卫东。被告李贞珠。原告河南金豫贰号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诉被告河南中锦观置业有限公司、程自刚、许卫东、李贞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河南金豫贰号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撤诉。案件受理费77507元,减半收取38753.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 佳审 判 员  王盼盼代理审判员  尚洛佳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李静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