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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09民初859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8597吴江市明港道桥工程有限公司与吴江裕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江市明港道桥工程有限公司,吴江裕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09民初8597号原告吴江市明港道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震泽镇龙降桥村。法定代表人姚真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旭东,江苏剑桥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蒋昌顺,江苏剑桥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江裕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中山北路东侧嘉鸿商务楼1幢206号。法定代表人殷安发,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江市明港道桥工��有限公司与被告吴江裕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江市明港道桥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吴江市明港道桥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江市明港道桥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99元,由原告吴江市明港道桥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康 琳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杨宇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