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6执249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8-06-19
案件名称
佛山市顺德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与佛山市英克尔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佛山市顺德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佛山市英克尔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606执249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德民路行政大楼七楼。法定代表人:黄志捷,职务局长。被执行人:佛山市英克尔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大良新滘居民委员会顺翔路80号飞马大楼二层B19,组织机构代码574513882。法定代表人:童辉。关于佛山市顺德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申请执行佛山市英克尔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行政非诉审查与执行一案,佛山市顺德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作出粤顺管良罚[2015]第E0001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佛山市英克尔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应立即停止电子配件组装项目主体工程(规模包括:电烙铁6台、电批4把、组装线4条、风枪2台)的生产,并在规定期限内向佛山市顺德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缴纳罚款40000元及逾期罚款。因义务人佛山市英克尔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佛山市顺德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80000元(罚款40000元+逾期罚款40000元),本院行政审判庭审查后作出(2016)粤0606行审1009号行政执行裁定书,裁定准予强制执行,并依法移送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依法向佛山市内有关金融机构查询,发现并扣划被执行人佛山市英克尔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1971.80元,扣除本案执行费50元后,余款1921.80元由申请执行人受偿;向佛山市各区房管部门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在佛山市范围内无房地产登记;向佛山市交警支队车管所查询,查明被执行人佛山市英克尔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在佛山市范围内登记有粤X×××××号小型汽车,本院已对上述车辆进行查封,查封期限至2019年3月26日届满,如需续查封,请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书面申请,逾期查封效果消灭,因该车辆去向不明,暂未能扣押处理。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状况及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案已执行标的1921.80元。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状况及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待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消失后,可依法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606执249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消失后,可依法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肖文勇执行员 罗锦祥执行员 梁伟财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吕绮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