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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27执恢1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景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景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27执恢129号张志强苏亚由、吴秀芳、马博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6)冀1127民初1083号,于年月日向被执行人苏亚由、吴秀芳、马博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苏亚由、吴秀芳、马博,但被执行人苏亚由、吴秀芳、马博至今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苏亚由、吴秀芳、马博银行存款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