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27执恢1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景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景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27执恢129号张志强苏亚由、吴秀芳、马博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6)冀1127民初1083号,于年月日向被执行人苏亚由、吴秀芳、马博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苏亚由、吴秀芳、马博,但被执行人苏亚由、吴秀芳、马博至今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苏亚由、吴秀芳、马博银行存款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