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9004民初258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27
案件名称
湖北仙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伍文静、陈紫娟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仙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伍文静,陈紫娟,陈中堂,董小美,宋和平,刘丽蓉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9004民初2582号原告:湖北仙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仙桃大道2A号。法定代表人:何涛,该公司董事长。被告:伍文静,男,1983年1月8日出生,汉族,仙桃市人,住仙桃市。被告:陈紫娟,女,1985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仙桃市人,住仙桃市。被告:陈中堂,男,1958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仙桃市人,住仙桃市。被告:董小美,女,1961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仙桃市人,住仙桃市。被告:宋和平,男,1973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仙桃市人,住仙桃市。被告:刘丽蓉,女,1978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仙桃市人,住仙桃市。原告湖北仙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伍文静、陈紫娟、陈中堂、董小美、宋和平、刘丽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立案,原告湖北仙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自愿撤回对被告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北仙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59元,减半收取计1579.50元,由原告湖北仙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汪俊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张 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