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73民初16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8-03-02
案件名称
叶祖威与东莞市共翔五金电子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祖威,东莞市共翔五金电子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初1650号原告:叶祖威,男,汉族,1985年7月11日出生,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仁东,广东君熙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志飞,广东君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东莞市共翔五金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大岭山镇杨屋村第一工业区祥锋街105号。法定代表人:林绍辉。委托诉讼代理人:尹苗苗,广东林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699号1号楼5楼。法定代表人:马云,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壁,广东君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叶祖威与被告东莞市共翔五金电子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原告叶祖威起诉称,其于2014年4月28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名称为“工艺品(摩天轮MMS044)”的外观设计专利,于2014年9月3日获得授权,目前该专利仍在有效期内。被告未经原告许可生产、销售、许诺销售侵害原告享有的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构成侵权,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据此,原告提起本案诉讼,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东莞市共翔五金电子有限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许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并销毁生产侵权产品的专用模具;2.被告��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停止帮助侵权行为,包括删除涉嫌侵权产品的网络链接,不再为相同的涉嫌侵权产品提供网络链接;3.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支出30000元;4.两被告负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开庭前,原告叶祖威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祖威撤回对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的起诉。审 判 长 程方伟人民陪审员 曾淑仪人民陪审员 李建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法官 助理 李德军书 记 员 郭 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