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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481执保2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高洪生与杨小平、沈玉娣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溧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溧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洪生,杨小平,沈玉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81执保219号申请人:高洪生,男,1967年11月25日生,汉族,住溧阳市。被申请人:杨小平,男,1964年9月14日生,汉族,住溧阳市。被申请人:沈玉娣,女,1970年8月26日生,汉族,住溧阳市。申请人高洪生与被申请人杨小平、沈玉娣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坐落于溧阳市天目湖镇林家坝小区2号楼2号门202室房屋。高洪生以其所有的车牌号为苏D×××××车辆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且对申请保全人或者他人提供的担保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办理查封、扣押、冻结等手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杨小平、沈玉娣所有的坐落于溧阳市天目湖镇林家坝小区2号楼2号门202室房屋。二、查封登记于高洪生名下的车牌号为苏D×××××车辆。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金震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游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