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524执15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张志阳与张明珠、崔俊芳民间借贷纠纷结案通知书

法院

合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陕0524执153号申请执行人张志阳,男,汉族,初中文化,住陕西省合阳县甘井镇,农民。被执行人张明珠,男,汉族,小学文化,住陕西省合阳县甘井镇,农民。被执行人崔俊芳,女,汉族,小学文化,住陕西省合阳县甘井镇,农民。申请执行人张志阳与被执行人张明珠、崔俊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陕0524民初16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张明珠、崔俊芳逾期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张志阳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张明珠、崔俊芳清偿欠款20000元及利息,诉讼费150元,承担本案执行费200元。本院受理后,经执行,被执行人张明珠、崔俊芳向申请执行人张志阳履行了欠款20000元及诉讼费150元,对利息部分申请执行人张志阳自愿放弃。现申请执行人张明珠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本案执行完毕。执行员  王福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