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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2民初12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原告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花西支行与被告张慧峰、边艳芳、张建忠、边吊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花西支行,张慧峰,边艳芳,张建忠,边吊林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2民初1274号原告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花西支行,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府谷县。负责人王剑,该支行行长。被告张慧峰,男,1981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府谷县。被告边艳芳,女,1983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府谷县。被告张建忠,男,1973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府谷县。被告边吊林,女,1982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府谷县。本院审理的原告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花西支行与被告张慧峰、边艳芳、张建忠、边吊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花西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张建忠、边吊林所有的房产予以保全。本院认为,原告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花西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告张建忠所有的位于府谷县府谷镇河滨西路兴茂家园房屋一套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二、被告张建忠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可以使用被查封的财产;但因被告张建忠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应由被告张建忠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告张建忠不得擅自处分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乔婷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张月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