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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391民初106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1-27

案件名称

何大雷与魏振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大雷,魏振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391民初1069号原告:何大雷,男,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涂刘全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左芳芳律师。被告:魏振龙,男,汉族。原告何大雷与被告魏振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原告何大雷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大雷撤诉。案件受理费38800元,减半收取19400元,由原告何大雷负担。审判员王莹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丁一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