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822执4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高海军、周瑞与内蒙古蔬珍福将食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磴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磴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海军,周瑞,内蒙古蔬珍福将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磴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822执412号申请执行人高海军,男,汉族,1972年生,住内蒙古巴彦淖尔市磴口县。申请执行人周瑞,男,汉族,1992年生,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内蒙古蔬珍福将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磴口县。法定代理人:孙再德,系公司总经理。上列当事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5日作出的(2016)内0822民初199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磴口县人民法院(2016)内0822民初1996号民事调解书中止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到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贾虎执行员 张龙执行员 刘飞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赵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