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302执异6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分行与陈永梅、朱葛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分行,陈永梅,朱葛,江苏嘉盛置业有限公司宿迁分公司,吴培江,赵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302执异65号异议人(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分行,住所地宿迁市人民大道1号。负责人:施建辉,该行行长。被执行人:陈永梅,女,汉族,1977年12月12日出生,住所地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被执行人:朱葛,男,汉族,1980年7月25日出生,住所地同上。被执行人江苏嘉盛置业有限公司宿迁分公司,住所地宿迁市宿城区嘉盛龙庭国际S-4、5-07,组织机构代码79907135-1。法定代表人吴培江。被执行人吴培江,男,1964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宿迁市宿豫区。被执行人赵红,女,1968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宿迁市宿城区。利害关系人:姜绪勇,男,汉族,1979年7月1日生,住宿迁市宿豫区。本院在执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分行(以下简称浦发银行宿迁分行)与陈永梅、朱葛、江苏嘉盛置业有限公司宿迁分公司、吴培江、赵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浦发银行宿迁分行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在本案审查过程中,异议人浦发银行于2017年8月7日自愿撤回异议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异议人浦发银行撤回执行异议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异议人浦发银行撤回执行异议申请。审判长 朱雪芹审判员 丁桂林审判员 吴良鹃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蔡蓁蓁第2页/共2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