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982民初61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秦成国、张涛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成国,张涛,公为莲,蒙阴县国英砖瓦厂有限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82民初6119号申请人:秦成国,男,1962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新泰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匡伟,山东森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德霞,山东森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张涛,男,1970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新泰市。被申请人:公为莲,女,1968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新泰市。被申请人:蒙阴县国英砖瓦厂有限公司,住所地:蒙阴县。申请人秦成国与被申请人张涛、公为莲、蒙阴县国英砖瓦厂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申请人秦成国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张涛、公为莲、蒙阴县国英砖瓦厂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30000元予以冻结,对被申请人张涛在蒙阴县国英砖瓦厂有限公司的股份予以查封,对蒙阴县国英砖瓦厂有限公司的机械设备予以查封。担保人山东信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为申请人秦成国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证生效的裁判文书得以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张涛、公为莲、蒙阴县国英砖瓦厂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30000元,期限为一年。二、查封被申请人张涛在蒙阴县国英砖瓦厂有限公司的股份,期限为一年。三、查封被申请人蒙阴县国英砖瓦厂有限公司的机械设备,期限为二年。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秦成国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徐西斌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徐 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