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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12民初25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张永林、温经玲等与陈琳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永林,温经玲,陈琳

案由

股东资格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12民初2514号原告张永林。委托代理人童清阶,湖北君涛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温经玲。委托代理人童清阶,湖北君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琳。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永林、温经玲诉被告陈琳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永林、温经玲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永林、温经玲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永林、温经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张永林、温经玲负担。审判员 张 敏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涂宇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