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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103民初22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原告刘运香诉被告永州市冷水滩区米糖咖啡牛排馆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运香,永州市冷水滩区米糖咖啡牛排馆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103民初2276号原告:刘运香,女,1957年8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耒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蒋超元,永州市冷水滩区方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永州市冷水滩区米糖咖啡牛排馆,住所地永州市冷水滩区珊瑚西路创发城*栋****号。经营者:唐志友,男,1985年7月19日出生,住址湖南省祁阳县。原告刘运香与被告永州市冷水滩区米糖咖啡牛排馆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工资3556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是被告员工,被告拖欠原告2017年3月、4月、5月工资3556元,并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承诺2017年6月1日前全部发放。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二)必须有明确的被告……”。本案原告起诉的被告永州市冷水滩区米糖咖啡牛排馆已于2017年5月19日被永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销。故被告的诉讼主体不适格,依法应当驳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运香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冯玉珍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代理书记员  陈照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