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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7507民初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李双、孟庆杰与石海洪、王大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桦南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双,孟庆杰,石海洪,王大伟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桦南林区基层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7507民初57号原告:李双,女。原告:孟庆杰,女。被告:石海洪,女。被告:王大伟,男。原告李双、孟庆杰诉被告石海洪、王大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李双、孟庆杰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双、孟庆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00元,减半收取计100.00元,由原告孟庆杰负担。审判员 王 辉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藏博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