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7507民初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李双、孟庆杰与石海洪、王大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桦南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双,孟庆杰,石海洪,王大伟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桦南林区基层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7507民初57号原告:李双,女。原告:孟庆杰,女。被告:石海洪,女。被告:王大伟,男。原告李双、孟庆杰诉被告石海洪、王大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李双、孟庆杰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双、孟庆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00元,减半收取计100.00元,由原告孟庆杰负担。审判员 王 辉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藏博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