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303执62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李林燕与沈凡淇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林燕,沈凡淇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03执62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林燕,女。被执行人:沈凡淇,男。本院在执行李林燕与沈凡淇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冻结了被执行人沈凡淇在银行开设的账户,期限为一年。现被执行人沈凡淇已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沈凡淇在四川天府银行南充高坪支行开设的账户XXXXXXXXXXX存款XXXXXX元的冻结。二、解除对被执行人沈凡淇在南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坪支行开设的账户XXXXXXXXXXXX及存款XXXX元的冻结。三、解除对被执行人沈凡淇在南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环塔路支行开设的账户XXXXXXXXXXXX及存款XXXXXXX元的冻结。四、解除对被执行人沈凡淇在工行四川省南充西河路支行开设的账户XXXXXXXXXXX及存款XXXXX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陈 志审判员 吉小云审判员 邓 波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唐福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