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221执10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8-03-30
案件名称
张永斌与刘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通知书
法院
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杞县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7)豫0221执1013号张永斌:你与刘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杞民初字第592号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刘杰于二O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二O一七年七月二十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责令你/你单位履行下列义务:偿还原告借款两次共计18000元;案件受理费400元,申请执行费176元。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杞县支行账户名称:杞县人民法院账号:16×××94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联系人:王任任联系电话:17603780786本院地址:杞县建设路人民法院邮编:475200风险提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