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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622民初515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梁志、杨雪等与蒙城宝业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志,杨雪,蒙城宝业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22民初5153号原告:梁志,男,1983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原告:杨雪,女,1984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被告:蒙城宝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蒙城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22598667570G。法定代表人:高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毅,该公司法务。本院在审理原告葛维刚诉被告蒙城宝业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志、杨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黄淑云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贾桃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