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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02民初290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原告曹再兴诉被告李铁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再兴,李铁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02民初2908号原告曹再兴,住南京市六合区。委托代理人魏洁,河北久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铁军,住承德市。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受理了原告曹再兴与被告李铁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审判员王志刚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诉称,被告于2017年4月23日向原告借款11万元,原、被告双方约定2017年5月3日还款,但被告逾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10000.00元及利息,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原告未能提供被告准确送达地址,属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00元,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志刚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张 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