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藏0124民初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郭艳平与次仁卓玛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艳平,次仁卓玛
案由
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藏自治区曲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藏0124民初32号原告:郭艳平,男,1985年5月1日出生,汉族,甘肃省临夏县人,务工,现住甘肃省临夏县。被告:次仁卓玛,女,1991年7月3日出生,汉族,西藏曲水县人,务农,现住西藏曲水县。原告郭艳平与被告次仁卓玛抚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原告郭艳平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艳平撤回起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艳平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贡嘎旦增审 判 员 觉啊拉姆人民陪审员 卓 嘎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次 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