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83民初14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李东岩与姜永有、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东岩,姜永有,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83民初1446号原告:李东岩,男,住吉林省舒兰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雪飞(系原告嫂子),女,住吉林省舒兰市。被告:姜永有,男,住吉林省舒兰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曹立春(系被告表弟),男,住吉林省舒兰市。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法定代表人:白爱国,总经理。李东岩与姜永有、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李东岩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东岩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李东岩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秋实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鞠秀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