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181执170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王建峰与灵武市大海子沙漠生态保护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建峰,灵武市大海子沙漠生态保护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宁0181执1703号申请执行人:王建峰,男,1983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被执行人:灵武市大海子沙漠生态保护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崇兴镇海子村。法定代表人郭婵娟,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王建峰与灵武市大海子沙漠生态保护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灵武市大海子沙漠生态保护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一直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灵武市大海子沙漠生态保护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867087元及本案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查封被执行人灵武市大海子沙漠生态保护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房产、车辆、土地,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史自建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李 毅